控股股东向“他人”委托全部表决权,中路股份却称控制权未变更 上交所紧急问询
第八条海关根据风险分析对合作区内企业申报的加工增值比例和价格、股东更上归类、原产地等涉税要素进行抽查审核。
第九条海关对适用加工增值免征关税政策的合作区内企业实施“一企一户”管理,人委依法对企业开展稽查、核查。
第十条加工增值达到或超过30%的货物出区内销时,托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托全不享受免征进口关税:(一)保税进口料件或其加工后制成品属于涉及关税配额管理,贸易救济措施,中止关税减让义务、加征关税措施,为征收报复性关税而实施加征关税措施(实施第一、二批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措施,且在排除期内的除外)的(以下统称四类措施货物);(二)仅经过掺混(含掺水、稀释等)、更换包装、分拆、组合包装、削尖、简单研磨或者简单切割等一种或多种微小加工或者处理的;(三)其他按有关规定应当征收进口关税的。
第十一条对合作区内企业生产的含进口料件在合作区加工增值小于30%的货物,部表从合作区进入内地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进口关税、部表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不适用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
如进口料件属于四类措施货物的,决权交所紧急一律按对应料件征收进口关税和执行相关措施,并按货物实际报验状态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中制权第十二条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